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锦喜酒吧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锦喜酒吧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文综罚字〔2024〕第006号 | ||
| 罚款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26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壹(2171)元整,限制从业(张薇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 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8日22时27分,喀喇沁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李志伟(05060721044),崔艳萍(050607210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河北东区锦山大街88-1号厅的喀喇沁旗锦喜酒吧进行检查,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50428MAD9G3QY8F)。该场所正在开门营业,内部设置包房10个,包房内均设有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设备,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包房内有客人。执法人员对该场所收费系统进行检查,收费系统显示自2024年2月23日该酒吧开始营业收费,并调取了系统内的收费记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 | ||
| 处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