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宇宙风二部网吧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宇宙风二部网吧容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服务场所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文综罚字〔2025〕第001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6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 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23日09时04分,喀喇沁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杜宏伟(05060721048)、纪安冉(0506072104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喀喇沁旗锦山河南西区锦南大街166-3号的宇宙风二部网吧进行执法检查,该网吧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50428660969570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250428200001) 设置电脑49台,现场上网人员8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2号电脑和3号电脑起身离开的两名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执法人员询问,2号电脑上网者自称乌责斌,身份证号码为1504282009****3017,3号电脑上网者自称杨佳航,身份证号码为1504282008****3016,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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