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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乃林镇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类型 乡镇政府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报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文综罚字〔2024〕007号
罚款金额 16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20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拾陆万元整(¥1600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21日,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喀喇沁旗乃林镇北山根村的长城瓦房山堡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发现,该垃圾填埋场尚未投入使用,经现场测量,该垃圾填埋场是一个最深处约40米,最浅处约19米、周长约662米,面积为24483平方米的椭圆形深坑,垃圾填埋场距长城瓦房山堡核心地带最近距离约为235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6条“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造成明显影响的”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