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新佳源商贸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 |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新佳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不予处罚决定书 喀市监锦处罚【2024】8号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市监锦处罚【2024】8号 | ||
| 罚款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31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主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非主观意识,未造成不良后果,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秉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
| 违法事实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
| 处罚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主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非主观意识,未造成不良后果,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秉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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