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禹奥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禹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监生处罚【2024】2号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市监生处罚【2024】2号 | ||
| 罚款金额 | 555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14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3、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5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违法事实 | “禹奥佳园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3、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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