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金盛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其他组织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金盛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未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滴灌带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市监处罚〔 2023 〕38号 | ||
| 罚款金额 | 4772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4772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 | ||
| 违法事实 | 销售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滴灌带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