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小城味道私房菜馆(刘晓静)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小城味道私房菜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市监锦处罚〔2023〕36号 | ||
| 罚款金额 | 罚款3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7 | ||
| 处罚类别 | 一般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票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 ||
| 违法事实 | 经营的恒云荷饼(净含量:460G/袋,产品标准号:SB/T10412,生产日期:2023年02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2袋)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