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涛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张涛无照经营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市监处罚〔 2023 〕28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4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6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乃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张涛在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十组经营保健食品店,但当事人未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立即责令改正,2023年4月10日再次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