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食香阁饭店(赵伟波)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食香阁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市监锦处罚〔2023〕32号 | ||
| 罚款金额 | 罚款2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9 | ||
| 处罚类别 | 一般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保质期的“6月香”葱伴侣豆瓣酱2盒;大草原白蘑酱2瓶 罚款2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
| 违法事实 | “6月香”葱伴侣豆瓣酱2盒(净含量800g/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保质期为12个月);大草原白蘑酱2瓶(净含量300g/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均已超过标明的保质期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