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房晓丽乡村医生诊所(房晓丽)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房晓丽乡村医生诊所销售劣药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市监锦处罚〔2023〕 31 号 | ||
| 罚款金额 | 罚款18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9 | ||
| 处罚类别 | 一般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品2盒;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 | ||
| 违法事实 | 两盒甲硝唑凝胶(净含量10g,生产厂家: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113203,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9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已经超过有效期限。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