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科能万家乐厨卫经销部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科能万家乐厨卫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市监质处罚〔 2023〕2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0 | ||
| 处罚类别 | 从轻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三无且无标注执行标准的燃气灶具2台; 2、罚款货值金额1.5倍:人民币3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1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喀喇沁旗科能万家乐厨卫经销部店内燃气灶具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2台家用燃气灶为三无产品并且未标注(国家、企业、行业)执行标准,三无且未标注执行标准的燃气灶具是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