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孙国玉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农牧局 | ||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农牧(畜)罚〔2025〕5号 | ||
| 罚款金额 | 0.013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1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5倍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另2024年本机关对当事人因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进行过行政处罚,判定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当事人无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采用“一般处罚档次,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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