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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农牧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喀喇沁旗丰勤中药材种植经销站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农牧局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丰勤中药材种植经销站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决定书名称 喀喇沁旗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农牧(农药)罚〔2025〕1号
罚款金额 罚没款合计¥12,285.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12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内容 本机关责令其停止无证经营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2.并处货值¥24,390元的5倍的10%罚款¥12,19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285.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违法事实 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之规定,应当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系首次违法。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第(四)、第(六)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对象、数量;(六)违法所得及危害后果”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无证经营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涉案农药数量较多,货值金额较大,违法所得较少,无证据证明有严重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