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鑫农聚源种子经销门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非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农牧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鑫农聚源种子经销门市经营品种真实性与标签不符的玉米种子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农牧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农牧(种子)不罚【2025】3号 | ||
| 罚款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15 | ||
| 处罚类别 | 不予处罚 | ||
| 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负责人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学习大田玉米种子的相关知识;2.喀喇沁旗鑫农聚源种子经销门市要引以为戒,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品种真实性与标签不符的玉米种子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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