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鹏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农牧局 | ||
| 案件名称 | 王鹏经营未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冻精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农牧(畜)罚〔2023〕6号 | ||
| 罚款金额 | ¥915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7 |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9150.00元 2、并处罚款¥915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之规定。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乃林镇经营未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冻精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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