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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圣达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公司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赤峰圣达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喀交罚字(2026)第04004号
罚款金额 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的规定
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张大案违法事实及证据:文龙(05060717049)在检查中发现,在锦山西高速口方(05060717057、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锦山西收费站(G45大广高速出口),赤峰圣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大型客车蒙D52972涉嫌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外的旅客乘车。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裁量权基准》第12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