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扬昊运输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公司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扬昊运输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喀交罚(2026)第03003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元整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8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峰扬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组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动态监控平台内显示连续三个月以上多台车辆出现多次疲劳驾驶、超速违规报警,监控人员未及时发现提醒纠正,任务结束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组问题通报:证据3:赤峰扬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 ||
| 处罚依据 |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的,处 1000 元以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辆动态监控管理部分,序号48.轻重等级:较轻。初次被查处,处1000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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