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周来平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周来平未案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喀交罚(2026)第04005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4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周来平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02月03日08时50分,执法人员张大蒙(05060717057)、王文龙(05060717049)接到行政审批股交办,周来平所驾驶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以上事实有_证据1: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被询问人的陈述和辩解,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证据2:行驶证复印件;证据3:道路运输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裁量权基准》第142项_,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根据_《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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