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喀喇沁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办事服务
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于华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于华驾驶蒙D733VL号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喀交罚字〔2025〕05060706015号
罚款金额 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1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款: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第二项: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6月19日上午10时05分,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龙机场检查时发现,一辆蒙D773VL号宝骏商务汽车正在接乘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驾驶员询问,该车驾驶员讲乘客是从玉龙机场到敖汉旗木头营子,协商车费为80元。2025年6月19日15时00分,在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牛家营子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交通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驾驶员于华进行询问,该车驾驶员于华承认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篇序号2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第一次违法,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