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喀交罚字〔2025〕第05060701031 | ||
| 罚款金额 | 1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4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05月13日16时00分,执法人员张大蒙、刘志强接到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交办,赤峰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牵引车蒙D83656,-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 | ||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裁量权基准》序号第142,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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