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玉红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刘玉红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喀交罚〔2024〕05060701073号 | ||
| 罚款金额 | 2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8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当事人刘玉红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16日我们接到12345平台交办的投诉,投诉内容是喀旗出租车蒙DD56777号驾驶员,从锦山山水家园到华府天地小区,司机不打表,收了10元。2024年12月18日9时55分许,在喀喇沁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8室,执法人员出具执法证件后,对蒙DD56777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刘玉红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刘玉红承认了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事实。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遵照《赤峰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135: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第一次违法,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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