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对原锦山中学公寓进行装修、改造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住城罚决字2026第01号 | ||
| 罚款金额 | 17298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3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你(单位)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装修、改造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百分比以上2的百分比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市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进行装饰装修,上述行为有案件移送函、《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喀建责停通字{2025}第2号)、送达回证、关于锦山中学公寓装修改造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弘坤公寓楼现场照片、、维修工程单为佐证。 | ||
| 处罚依据 | 赤峰市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和《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处罚依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百分比以上2的百分比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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