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郭晓东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案件名称 | 郭晓东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住城罚决字2025第18号 | ||
| 罚款金额 | 15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22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你(单位)于2025年9月20日9时09分在锦山城区原金峰铜业东侧东山附近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20日我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郭晓东驾驶鲁AC87G7轻型自卸货车在锦山城区原金峰铜业东侧东山附近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当事人郭晓东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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