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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伟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刘伟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住城罚决字﹝2025﹞第15号
罚款金额 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0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在锦山城区广场路南段隆裕庄园小区附近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摆摊设点售卖水果,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整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毕向伟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水果的行为情节较轻。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刘伟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违法事实 2025年06月06日我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伟在锦山城区擅自摆摊设点,利用小型厢货货车占用广场路南段隆裕庄园小区附近非机动车道摆摊设点售卖水果,影响道路通行,对过往行人车辆造成安全隐患。刘伟的上述行为有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佐证。
处罚依据

刘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长、超高、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衣据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