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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建峰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周建峰涉嫌运输散装、流体物料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案
决定书名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决定书文号 喀住城罚决字【2023】第11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28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周建峰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 2023年4月27日在锦山城区河滨南街与公园路路口处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遗撒的行为,涉嫌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本机关于2023年4月 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27日在锦山城区河滨南街与公园路路口处,周建峰驾驶北奔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未造成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应当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