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立军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案件名称 | 王立军擅自驾驶超重车辆在城区行驶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住城罚决字【2023】第10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4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王立军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长、超高、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 王立军于2023年4月24日在锦山城区锦山大街与公园路路口附近驾驶超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车牌号为辽PB5810,该车装载萤石粉,装载的萤石粉重量为68.71吨,超出行驶证规定的核准重量,对城区道路造成损害,对过往行人车辆造成安全隐患,被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 | ||
| 处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长、超高、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