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仇煜菠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案件名称 | 仇煜菠雇佣司机宫艳军擅自驾驶超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
| 决定书名称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住城罚决字【2023】第02号 | ||
| 罚款金额 | 2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7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给予仇煜菠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26日,仇煜菠雇佣司机宫艳军在锦南大街与锦桥路路口附近驾驶超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车牌号为蒙D31965,经核实,该车未办理许可文件。 | ||
| 处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