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福才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案件名称 | 李福才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住城罚决字【2023】第07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3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给予李福才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29日我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李福才在锦山城区锦山大街与广场路路口附近驾驶车型为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城区道路行驶,该车满载石膏粉,装载石膏粉的货箱未采取任何遮盖措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被我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 |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