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龙昊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锦山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赤峰龙昊矿业有限公司在上湾子村西水沟河道泄洪区堆放石料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锦执罚决字〔2024〕第7号 | ||
| 罚款金额 | 16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29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10月25日之前清除占据河道部分石料障碍物。2、处以当事单位赤峰龙昊矿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
| 违法事实 | 赤峰龙昊矿业有限公司在上湾子村西水沟河道泄洪区堆放石料影响行洪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参照《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力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一般: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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