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闫岩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锦山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闫岩在锦山镇闫家地村三组东边河道内违法放牧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锦执罚决字〔2024〕第3号 | ||
| 罚款金额 | 51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08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停止在禁牧区放牧。2.处以每只羊罚款3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17只羊,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 ||
| 违法事实 | 闫岩在锦山镇闫家地村三组东边河道内违法放牧 | ||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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