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育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锦山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刘育新在锦山镇阳坡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锦执罚决字〔2022〕第8号 | ||
| 罚款金额 | 17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4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刘育新立即清除堆放砂子和洗砂设备,恢复土地原状。 2.处以每平方米罚款5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
| 违法事实 | 刘育新在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400平方米堆放砂子和洗砂设备。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