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汪志鹏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河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案件名称 | 汪志鹏违规排放建筑垃圾案 | ||
| 决定书名称 | 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南街办执罚决字〔2022〕第2号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4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一、当事人汪志鹏将河道内倾倒的建筑垃圾收回,排放至指定地点; 二、对当事人汪志鹏罚款人民币两仟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汪志鹏雇佣桑亚辉等人在河南街道蒿松沟四把火马鞍山河边倾倒建筑垃圾。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