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辛国华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河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案件名称 | 辛源驾校违法建筑案 | ||
| 决定书名称 | 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南街办执罚决字〔2021〕第4号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两万两仟伍佰元整(¥22500元)(旗国土资源局已罚)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8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辛国华拆除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 违法事实 | 2013年,当事人辛国华未经批准,在河南街道樱桃沟村非法占用土地7099.86平方米建设建筑及其他设施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