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孙延生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 | ||
| 案件名称 | 孙延生超出土地批准使用范围使用土地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河北)街道罚决字[2023]第02号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陆元壹角(¥6.1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8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元壹角(¥6.1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公布)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执行标准(试行)》“土地使用”类别中第(四)项第2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细化标准 | ||
| 违法事实 | 孙延生在河北村三组超出土地批准使用范围使用长3.8米,宽0.8米的土地。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公布)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执行标准(试行)》“土地使用”类别中第(四)项第2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细化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