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三军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 | ||
| 案件名称 | 张三军随意倾倒垃圾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河北)街道罚决字[2023]第03号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30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款,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事实 | 张三军在河北街道西府村三组随意倾倒垃圾 | ||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款,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