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勇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 | ||
| 案件名称 | 张勇未经批准擅自在西府村庙沟倾倒建筑垃圾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河北)街道当罚决字[2022]第2号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3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清除倾倒的建筑垃圾; 二、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事实 | 张勇于2022年5月11日早上在河北街道西府村庙沟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 ||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