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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素清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
案件名称 违反禁牧封育管理办法在野外放牧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河北)街道罚决字[2022]第007号
罚款金额 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内容 进行每个羊单位罚款30元,12只羊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3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喀喇沁旗禁牧封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第十九条 规定,根据 《喀喇沁旗禁牧封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旗禁牧封育工作试行全年全境封禁;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一)、凡在野外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1头牛相当于5个羊单位,下同)。(二)、在新建林草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三)在自然保护地区域内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罚款。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9日在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桥头湾子村1、11组树林内,实施了赶着12只羊在野外放牧。
处罚依据 《喀喇沁旗禁牧封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第十九条 规定,根据 《喀喇沁旗禁牧封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旗禁牧封育工作试行全年全境封禁;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一)、凡在野外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1头牛相当于5个羊单位,下同)。(二)、在新建林草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三)在自然保护地区域内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