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李云收购门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户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 | ||
| 案件名称 | 擅自在河道内倾倒垃圾及废弃物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河北)街道罚决字【2022】第3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1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3日内清除已倒的垃圾及废弃物;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 ||
| 违法事实 | 于2022年5月18日早上擅自在锦东村至后沟村旁河道内倾倒垃圾及废弃物,严重影响河道正常防洪。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