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沐鑫家庭农牧场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沐鑫家庭农牧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2〕59号 | ||
| 罚款金额 | 2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8-22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 违法事实 | 在场区东北角自行建设的临时鸭粪储存池未采取加盖封闭措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养鸭粪水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 | ||
| 处罚依据 |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