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华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华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1】48号 | ||
| 罚款金额 | 11016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2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160.00);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车牌号为冀HJ8912、蒙D6B328的车辆在你公司检测时,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在此情况下,你公司仍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一。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