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权处罚项目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据条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适用情形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逾期30日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5以上2倍以下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逾期60日以上90日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逾期90日以上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网站首页
走进喀喇沁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办事服务


蒙公网安备1504280215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