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裁量权处罚项目
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依据条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适用情形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裁量标准
造成基金损失1万元以下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造成基金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
造成基金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
造成基金损失50万元以上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网站首页
走进喀喇沁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办事服务


蒙公网安备1504280215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