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裁量权处罚项目
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依据条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适用情形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裁量标准
1.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2.造成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7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3.造成基金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4.造成基金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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