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权处罚项目
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依据条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适用情形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裁量标准
1.造成基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2.造成基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造成损失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3.造成基金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造成损失金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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