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的通知》(内政发〔2021〕19号)和《赤峰市政务服务局关于梳理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赤政务字〔2022〕41号)要求,我旗对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审查和确认,形成了喀喇沁旗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此次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我们将建立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清单的调整和优化。
| 附件1 | |||||||||||
| 喀喇沁旗本级申请人付费委托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 | |||||||||||
| (共29项) | |||||||||||
| 序号 | 单位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 备注 |
| 1 | 林草局 | 1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征占用林地 | 林草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2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林草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3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林草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4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2 | 人社局 | 1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注册资本 | 喀喇沁旗人社局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
| 2 | 验资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注册资本 | 喀喇沁旗人社局 | 【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13号)六、申报材料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 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
| 3 | 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注册资本 | 喀喇沁旗人社局 | 【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13号)六、申报材料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 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社会组织或个人 | |||
| 3 | 公安局 | 1 | 亲子鉴定 | 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 无 | 公安机关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 具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4 | 应急管理局 | 1 | 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具备设计资质中介服务机构 | 企业 | 企业 | |
| 2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无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中介服务机构 | 企业 | 企业 |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章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企业 | 企业 | |||
| 4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烟花爆竹(批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企业 | 企业 | |||
| 5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无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企业 | 企业 | |||
| 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
具备设计资质中介服务机构 | 企业 | 企业 | |||
| 5 | 教育局 | 1 | 验资报告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服务 | 喀喇沁旗教育局 | 【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内教办发〔2018〕276号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10万元。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内教办发〔2019〕140号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必备的运转资金,其中运转资金城镇幼儿园不低于50万元,农村幼儿园不低于30万元。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
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 个人 | 个人 | ||
| 2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喀喇沁旗教育局 |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县级以上医院 | 个人 | 个人 | ||||
| 3 | 财务审计报告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服务 | 喀喇沁旗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令 7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企业或社会组织 | 企业或社会组织 | ||||
| 6 | 卫健委 | 1 | 一年内的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 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喀喇沁旗卫健委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具备相应放射性检测能力技术服务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2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喀喇沁旗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会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具备相应放射性检测能力技术服务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3 | 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喀喇沁旗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具备相应放射性检测能力技术服务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4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 | 无 | 喀喇沁旗卫健委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2.《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具备相应放射性检测能力技术服务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5 | 水质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新办 | 喀喇沁旗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具备相应生活饮用水检测能力技术服务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7 | 农牧局 | 1 | 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喀喇沁旗农牧局 | 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 二、疫区所在县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具体办法由各省规定。 (一)养殖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4.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
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生猪调运时需开具检测报告 | |
| 8 | 住建局 | 1 |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无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应当修建地下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其地下防空工程部分要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开工建设许可证。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白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内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2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认可文件备案 | 无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1.《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第2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处理决定: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3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无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科规〔2020〕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一章 第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内建质[2021]88号),第十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模板(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试行)》,请遵照执行。 |
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工程审图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4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无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建部第51号,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内建质[2021]88号),第十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模板(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试行)》,请遵照执行。 |
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5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 无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建部第51号,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内建质[2021]88号),第十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模板(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试行)》,请遵照执行。 |
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6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 | 无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款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符合相关要求的审图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9 | 水利局 | 1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喀喇沁旗水利局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 | ||
| 附件2 | ||||||||||||
| 喀喇沁旗本级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清单 (2022年) | ||||||||||||
| (共13项) | ||||||||||||
| 序号 | 单位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生态环境分局 | 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
技术单位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 2 | 民政局 | 1 | 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变更、注销、年度检查 | 民政局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七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计年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组织 | 社会组织 | |||
| 2 | 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年度检查 | 民政局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组织 | 社会组织 | |||||
| 3 | 财务审计报告 | 基金会变更、注销、年度检查 | 民政局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经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组织 | 社会组织 | |||||
| 3 | 发改委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无 | 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企业)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 |
| 2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企业)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 |||
| 3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企业)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 |||
| 4 | 初步设计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企业)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 |||
| 5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企业)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 ||||
| 4 | 水利局 | 1 |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洪水影响评价的审批 | 喀喇沁旗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2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喀喇沁旗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 3 | 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喀喇沁旗水利局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喀喇沁旗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 附件3 | |||||||||||
| 喀喇沁旗本级审批部门付费委托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 | |||||||||||
| (共10项) | |||||||||||
| 序号 | 单位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 备注 |
| 1 | 生态环境分局 | 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 |
| 2 | 发改委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技术评估、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无 | 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 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
| 2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等技术评估、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无 | 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
| 3 |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九条第三款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
| 3 | 自然资源局 | 1 | 勘测定界报告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无 | 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国土资源部全国人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民代表通过,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部委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会次会议令第68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全国人民代。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表大会次会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议国土资源备案。 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7月1日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内建规[2009]338号)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的,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6.【规章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证”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2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 具有相应资质要求测绘公司 | 申请单位 | 申请单位 | |
| 2 | 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无 | 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部国土资源部国土常务委员会第十六资源部通过,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源部国通过,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部委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资源部全令第68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人民代表预审的建设项目,大会次会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全国人民代。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表大会次会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议国土资源备案。 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7月1日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内建规[2009]338号)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的,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6.【规章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证”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3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 具有相应资质要求测绘公司 | 申请单位 | 申请单位 | 涉及新增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项目提供(不涉及此类不用提供) | ||
| 3 | 踏勘论证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无 | 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部国土资源部国土常务委员会第十六资源部通过,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源部国通过,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部委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资源部全令第68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人民代表预审的建设项目,大会次会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全国人民代。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表大会次会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议国土资源备案。 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7月1日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内建规[2009]338号)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的,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6.【规章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证”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4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 具有相应资质要求测绘公司 | 申请单位 | 申请单位 | 涉及新增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超多用地面积50%的项目提供(不涉及此类不用提供) | ||
| 4 |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无 | 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部国土资源部国土常务委员会第十六资源部通过,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源部国通过,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部委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资源部全令第68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人民代表预审的建设项目,大会次会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次会议国土。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资源部国土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资源部国土备案。 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7月1日施行,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内建规[2009]338号)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的,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6.【规章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证”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5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 具有相应资质要求测绘公司 | 申请单位 | 申请单位 | 规划区外的项目提供(不涉及此类不用提供) | ||
| 5 | 测绘报告 | 规划竣工验收、验线 | 无 | 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资源部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
具有相应资质要求测绘公司 | 申请单位 | 申请单位 | |||
| 6 | 土地价格评估 | 土地出让 | 1、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自然资源局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 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 | 旗自然资源局 | 旗人民政府 | |||
赤峰市人民政府


蒙公网安备1504280215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