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赤峰市第二十九批19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赤峰市第二十九批19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
来源: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赤峰市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3月26日至4月28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3批、45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29批19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4件、阶段性办结13件、未办结2件,责令整改3家,立案处罚1家,罚款金额1万元。
截至5月2日,全市已对第1—29批396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74件、阶段性办结252件、未办结70件,责令整改59家,立案处罚13家,罚款金额52.731万元,立案侦查15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9批 2022年5月2日)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
1 |
D2NM202204220006 | 赤峰市巴林右旗黄花林场王某、辛某、刘某、齐某、陈某,在林地盖房盖棚圈和厂房,破坏林地。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关于“巴林右旗黄花林场刘某盖房盖棚圈,破坏林地”问题。经了解,2004年,刘某(黄花治沙林场职工)与巴林右旗黄花治沙林场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黄花治沙林场林地70亩,约定承包期为2004年3月30日至2054年3月30日。2019年10月,孙某某与刘某协商(口头约定),在刘某承包林地内合作种植果树及养殖,其中孙某某负责建设房屋、棚圈和买羊,刘某负责提供林地种植果树和利用林间牧草搞养殖。2020年以来,在未履行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孙某某在刘某承包的林地内违法建设房屋、棚圈等建筑物共1021.24平方米,其中房屋和硬化地面面积317.24平方米、棚圈面积704平方米。经专项调查组比对,该地块地类为林业辅助用地。 2021年11月5日,巴林右旗公安局宝日勿苏派出所已对孙某某317.24平方米违规房屋和硬化地面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3172.4元,并责令其在6个月内自行拆除所有违法建筑。孙某某已于2021年12月17日全额缴纳罚款,违建房屋正在拆除。对于违规占地704平方米建设棚圈问题,巴林右旗公安局已经受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理。 对于“王某、辛某、齐某乙和陈某甲等四人改变护林房用途、违法扩建棚圈”问题。经调查,原林场护林房建房时间为上世纪七十年代林场成立初期,后因房屋老化或损毁等原因在原有护林房的基础上进行了维修或重建,现为住宅。其中:王某(林场职工)2001年在原有护林房基础上修缮,不存在扩建;辛某(非林场职工)是林场职工齐某甲的女婿,2018年齐某甲所居住的护林房被水毁后,由辛某重建房屋(未扩建),并由辛某居住,扩建了棚圈;齐某乙(林场职工)2001年在原有护林房的基础上重建了房屋(未扩建),扩建了棚圈;陈某甲(非林场职工)为林场职工陈某乙的儿子,2000年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未扩建),扩建了棚圈。经调查组走访,以上房屋目前全部作为住宅使用,并未用于林区防护。针对以上问题,巴林右旗林草局、公安局已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对上述王某、辛某、齐某乙和陈某甲等四人改变护林房用途、违法扩建棚圈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要求拆除棚圈,并将所住房屋交还林场重新作为护林房使用。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责成林草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并责成当事人限期恢复林地植被。同时,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林区管护建设。在林区内安装监控摄像头,实行信息化管控,严防出现违法占用林地等现象的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2 |
D2NM202204220028 |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五牌子村卡不其组村北的自治区级退牧还草项目地内,目前正在建设牛场。该厂砍伐灌木约863亩,修建500米砂石路,破坏公益林铺设管道,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五牌子村卡不其组村北的自治区级退牧还草项目地内,目前正在建设牛场”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牛场实际为翁牛特旗源新园牧场,位于乌敦套海镇五牌子村卡不其组,于2022年3月22日开工建设,目前正在施工。经比对2003年乌敦套海镇五牌子村《退牧还草合同》所标注的四至,并与五牌子村委会确认,源新园牧场用地不在退牧还草项目区范围内。 2.关于“该厂砍伐灌木约863亩,修建500米砂石路,破坏公益林铺设管道,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源新园牧场于2022年1月6日在乌敦套海镇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面积849.66亩,用途为养殖。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分别为其他草地(未纳入草原管理)798.68亩、灌木林地50.98亩,经比对历年影像,灌木林地范围内一直无林木生长;经与历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比对,项目选址地块均不在其范围内。经实地测量,该项目已使用土地372.57亩,其中331.27亩在备案范围内,41.3亩超出备案范围。在备案范围内不存在破坏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超出备案范围41.3亩土地主要用于修建临时道路和埋设人畜饮水管道,经与国土三调数据库和2019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比对(项目开工于国土三调数据公布后,故以国土三调数据为依据),修建临时道路使用面积为3.79亩,其中,林地2.15亩(含1.29亩一般公益林)、草原1.36亩、公路用地0.28亩;埋设人畜饮水管道使用土地37.51亩,其中林地25.57亩(含一般公益林5.1亩、重点公益林20.38亩)、草原6.64亩、农村道路0.63亩、旱地3.35亩、水浇地1.32亩(公路用地、农村道路、旱地、水浇地未破坏)。 综上所述,该项目确实存在破坏林地27.72亩、破坏草原8亩行为,但砍伐灌木林863亩不属实。针对破坏林地问题,翁牛特旗林草局正在组织证据材料,准备移送旗公安局依法查处。针对破坏草原问题,乌敦套海镇综合执法局已于4月25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源新园牧场已于4月26日足额缴纳罚款。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8日未办结。针对源新园牧场破坏草原问题,4月25日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综合执法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下一步,翁牛特旗将责成公安局、乌敦套海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快案件办理,严肃查处违法破坏草原林地行为,紧盯问题整改,确保完成植被恢复。同时,将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环境保护管理,健全完善管护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森林草原环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 未办结 | 无 |
|
3 |
D2NM202204220034 | 赤峰市红山区维多利摩尔城小区,紧邻商场楼顶安装的排风、空调压缩机等设施,噪音扰民。商场顶楼有一个酒吧,没有任何降噪措施,噪音污染严重。 | 红山区 | 噪音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关于“红山区维多利摩尔城小区,紧邻商场楼顶安装的排风、空调压缩机等设施,噪音扰民”问题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踏查、询问知情人后查明,红山区维多利摩尔城商场位于维多利摩尔城小区东南角,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营业面积4.3万平方米,商场于2021年9月底启动运营,运营者为赤峰新维利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日至周四营业时间为上午10:00至晚上21:00,周五至周六营业时间为上午10:00至晚上21:30。商场楼顶安装了16台油烟净化设备,10:30至14:30和16:30至21:00开启,其余时间关闭;安装空调冷却塔3组,一直未启用;安装了消防排烟设备(正压送风机)68台,仅在发生火灾时启用。 4月23日,桥北街道办事处聘请内蒙古绿美佳环境职业技术有限公司对摩尔城商场周围摩尔城小区距离商场最近的4号楼、6号楼、7号楼和9号楼开展了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检测。检测结果显示,4号楼、7号楼、6号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60分贝以下指标要求,9号楼的3处检测点位均超过60分贝,存在噪音扰民情形。由于商场规模较大,进行全面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桥北街道办事处于4月24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赤峰新维利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5月13日前整改完毕。目前,商场正积极联系专业公司,加装消音降噪设施。同时,桥北街道办事处对维多利摩尔城商场采取降噪措施对周边群众进行宣传,明确告知群众商场在5月中旬完成整改工作,并邀请广大群众共同监督商场整改进展。 2.关于“商场楼顶有一个酒吧,没有任何降噪措施,噪音污染严重”问题基本属实。经查,维多利摩尔城商场五楼06B有一间酒吧,经营面积980平方米,营业时间为晚上20:00至次日1:30,酒吧棚顶为玻璃材质。因3月11日,3月19日,4月22日连续接到附近居民举报,桥北派出所已要求该酒吧加装隔音设施,经现场实地查看,棚顶室外确实放置了隔音棉被防止噪音传出。4月23日,桥北街道办事处聘请内蒙古绿美佳环境职业技术有限公司对摩尔城商场周围摩尔城小区4号楼、6号楼、7号楼和9号楼进行了夜间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检测,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60分贝以下指标要求。但在营业过程中,偶有重低音波向外扩散,对居民日常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为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专项调查工作组责令乐巢酒吧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噪声管控,在原有降噪设施基础上,再进行降噪处理,同时降低音响音量,减少对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针对噪音超标问题,红山区桥北街道办事处于4月24日对赤峰新维利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下一步,红山区将责成桥北街道办事处加快推进案件办理,严格按照时限完成整改,同时向周边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4 |
D2NM202204220035 |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双合旺村塔布郎组好唠沟有一家萤石矿公司,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随意开采,粉尘污染严重,且存在毁坏草地的行为。(该企业白天会锁门谎称停业,以逃避检查) | 克什克腾旗 | 生态、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无任何手续情况下随意开采,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萤石矿公司”具体为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名称为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耗来沟萤石矿(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号),位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双合旺村塔布郎组耗来沟。该矿首设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矿区面积为1平方公里(1500亩),有效期至2024年1月28日。该矿在2005年至2014年实施了兼具探矿性质的采准工程(采准是采矿工作其中的一个环节),包括2个平硐(1个180米,1个160米)、1个斜井(19米),井巷内施工无扬尘外溢,但现场机械作业时会产生少量扬尘。经查,该矿自2014年至今处于停产状态,每年6月至12月之间开展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在矿山恢复治理期的季节风力较小,地表较湿润,加之采取间断性施工和特殊天气,通过对通行道路及机械作业面采取洒水等措施进行抑尘。 2.关于“存在毁坏草地的行为”问题属实。经调查,2021年3月,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专项整治行动下发疑似违法图斑涉及克什克腾旗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耗来沟萤石矿5个图斑,经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政府现场核查以及赤峰华星测绘有限公司现场勘测,破坏林草面积共计62.0536亩,其中,林地7.0822亩、草地54.9714亩。经研判,破坏面形成于2005至2014年间,系实施探采矿工程以及车辆通行碾压造成。2021年9月,红山子乡政府将该公司破坏林地案件移交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因萤石矿属于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涉及矿种,依据《关于切实做好破坏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整改处置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符合国家重大能源战略和煤炭保供项目违规违法占用草原林地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以行政处罚和补办手续为主”的规定,经旗委政法委专题会议研究,于2021年12月撤销此案。2022年4月23日,旗政府责成红山子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行政处置程序,并责令企业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植被恢复。经了解,5个图斑所显示破坏面已于2020年纳入该公司2021年度恢复治理计划中,目前已完成削坡回填,待覆土复绿后申请验收。4月23日,经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未发现新增破坏林草面积。 3.“该企业白天会锁门谎称停业,以逃避检查”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走访调查附近村民,反映该区域偶尔会出现夜间有车辆活动情况,但不能确认从事何种活动。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时,询问了现场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看管矿区),均表示企业自2014年至今除矿山治理外,从未开展过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经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核实,近两年进行例行检查时,该公司均予以配合,并未出现逃避检查情况。克什克腾旗政府已责成红山子乡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该企业加强监管,防止企业出现违法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克什克腾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有关部门对该矿山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出现违法行为。二是督促企业加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于6月30日前完成治理提升,达到应治尽治。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5 |
D2NM202204220039 | 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业园区内百合田园小区B区紧挨高速路,高速路没有加装隔音板,交通噪音严重。 | 喀喇沁旗 | 噪音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业园区内百合田园B区紧挨高速路”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百合田园B区位于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和美社区,G45大广高速北侧、应昌街东侧。大广高速G45高等级公路的路产路权属于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经测量,百合田园B区与高速路最近距离为86.8米。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0米”的规定,百合田园B区符合住宅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建筑物与高速公路中间间距符合规划建设和高等级公路控制距离标准。 2.关于“高速路没有加装隔音板,交通噪音严重问题”问题部分属实。经了解,该段高速路于2011年建成通车,百合田园B区于2017年立项、2019年7月建成,高速路修建时尚未规划建设该住宅小区,故没有设置声屏障设施。4月25日,喀喇沁旗责成旗交通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公司对该小区生活噪声进行检测,共选取距离高速路较近的点位15个,昼夜噪声检测结果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但不排除受季节风向和车流量时段影响可能会对声音较为敏感人群产生一定噪音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责成属地乡镇政府将对群众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向上级行业部门提交申请,请上级部门协调高速交警、路政、养护等部门加强该段巡查力度,必要时增设提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禁笛等相关措施。 | 已办结 | 无 |
|
6 |
D2NM202204220052 | 1.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东沟二村高丽房身村,村中耕地上去年使用过的地膜没有来得及清理,就被人用10余辆大型拖车将地膜全部填压在耕地中,导致目前近4000亩的耕地无法耕种。 2.该村耕地为林网格地,地与地之间都种植有山杏树,在4月3日填压地膜的时候,横垄的杏树被全部挖掉,毁坏面积近300亩。 |
阿鲁科尔沁旗 | 土壤、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东沟二村高丽房身村,村中耕地上去年使用过的地膜没有来得及清理,就被人用10余辆大型拖车将地膜全部填压在耕地中,导致目前近4000亩的耕地无法耕种”的问题不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调查和走访群众了解,新民乡东沟二村高丽房身组耕地总面积6613亩,2021年覆盖地膜种植面积6400亩,涉及农户172户。2022年春季,按照市旗两级村庄河湖环境整治“春季”行动相关要求,新民乡政府于2月23日召开了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会后,新民乡班子成员及驻村工作队第一时间进驻各村开展工作。3月10日,高丽房身村启动地膜清收工作,清理地膜面积6400亩,清收率达到80%以上,符合清收标准。4月6日,村委会根据大部分农户意见,联系农机具集中开展深翻整地,目前该组群众春耕正有序进行,已播种玉米90亩、谷子280亩,其他耕地正在陆续进行播种。经走访调查24户有地户,均认为投诉人反映的“将地膜全部填压在耕地中,导致目前近4000亩的耕地无法耕种”问题与事实不符。 2.关于“该村耕地为林网格地,地与地之间都种植有山杏树,在4月3日填压地膜的时候,横垄的杏树被全部挖掉,毁坏面积近300亩”的问题部分属实。经了解,该地块为新民乡东沟二村高丽房身组2003年退耕还林工程第27号小班,小班设计面积78亩,当年以大网格林带模式造林,林带造林树种为山杏,林带中间为耕地。2022年4月23日,经实地核查发现,已毁坏退耕林带植被面积25.7亩,目前无法确定毁坏原因及责任主体。2022年4月25日阿鲁科尔沁旗林草局将该案件移交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调查,公安局于当日受理此案,正在调查。新民乡政府已责成林权权利人恢复植被。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责成旗农牧局、新民乡政府加大相关政策宣传,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膜应用,强化技术指导,通过多种措施,切实保护耕地。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7 |
D2NM202204220065 | 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东六家村村民赵某某,非法占用举报人10亩耕地用于栽树。 | 元宝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到平庄镇及东六家村走访排查,没有发现有关“赵某某非法占用他人耕地用于栽树”问题。4月23日在走访中,发现平庄镇东六家村村民杜某某正在栽树,于是专项调查组进行了询问。经了解,杜某某所栽种地块是其于1996年在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分得的7.2亩耕地。经核查,7.2亩土地地类性质全部为基本农田。专项调查组已责令其移除树木,恢复耕种条件,杜某某于4月23日移除树木1.7亩。4月25日,因杜某某未整改到位,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杜某某限期内移除基本农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消除违法状态并恢复耕种条件。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针对杜某某变更基本农田问题,4月25日,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内移除基本农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消除违法状态并恢复耕种条件。下一步,元宝山区将督促杜某某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同时进行举一反三,严格规范用地行为,坚决杜绝耕地非粮化等违法行为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8 |
X2NM202204220005 | 2014年,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王某,非法毁林30多亩,建设房屋。 | 红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4月23日,经专项调查组现场调查、走访周边群众、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西魏线南侧一块近30亩的地块,地块上房屋院落等均为被投诉人王某所有。在调查过程中,有西水泉村民自称是投诉人,经其现场指界,红山区林草分局委托专业测绘公司测量,该区域总面积27.12亩,现场存在砖房4处(0.8亩),彩钢棚1处(0.25亩),厕所1处(0.02亩),院内水泥硬化地面(0.67亩),未覆膜大棚框架1处(1.95亩),水泥路面(1.81亩),其余部分现状为沙土空地(21.62亩)。 经调查,该地块内土地类型重叠交错,国土二调显示地类为:设施农用地2.03亩,林地25.09亩;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为:用材林1.59亩,宜林荒山荒地无林种信息林地14.48亩,未在林业资源管理范围内土地11.05亩;被投诉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显示,该地块内含有耕地11.12亩。目前,红山区已责成区林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农牧水局、公安分局、文钟镇政府对涉案区域地类开展联合认定,待确定该地块土地类型和边界后,根据认定结果,确定该地块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路面等附属设施的具体违法行为并依法启动侦办查处程序。 |
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8日未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将责成林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农牧水局、公安分局、文钟镇政府加快开展地类认定工作,如存在占耕、占林等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执法单位加快立案查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时完成耕地、林地恢复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未办结 | 无 |
|
9 |
X2NM202204220026 | 赤峰市松山区有1个翻砂厂,距离通辽-赤峰高速200米,占用林地。厂区一半废料垫了河道,锅炉浓烟滚滚。 | 松山区 | 生态、大气、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有1个翻砂厂,距离通辽-赤峰高速200米,占用林地”的问题部分属实。经与自治区协调保障领导小组了解,投诉人反映的翻砂厂位于松山区夏家店乡上水泉村。经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该村只有一处翻砂作坊,经营者为郭某某,无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作坊北侧、东侧为耕地,西侧为空地,南侧为昭苏河河道,距离通辽-赤峰高速约500米。经测量,该作坊总占地5.8114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库比对,其中耕地1.7079亩、未利用地4.1035亩,所占土地无用地审批手续。经与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对比,所占土地不在数据库范围内。经了解,2012年10月,郭某某与夏家店乡上泉村委会签订6亩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50年。2018年4月在该地块建设库房一栋,用于存放购进的井盖和雨水篦子。2021年3月,在该库房内隔出一间面积180平方米的翻砂车间,开始铸造井盖和井篦,并间歇性生产至今。针对该厂违法占地行为,松山区夏家店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2年4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该翻砂厂所建设前墙坐标为118.932682E,42.337236N,侵占河道分别是16.9米、19.4米、17.4米,已责令其4月30日前拆除,现已拆除完毕。 2.关于“厂区一半废料垫了河道”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了解情况,该作坊主要从事铸铁井盖和雨水篦子生产销售,主要生产工艺是将外购的废铁放到熔铁炉内,使用焦炭为燃料,将废铁熔化,熔化的铁水浇筑在用型砂制作的模型内,冷却后出产品,不产生废料。该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炉渣,已全部用于厂区平整。经对该厂周边河道进行排查,昭苏河河道内未发现废渣及倾倒过废渣的痕迹。 3.关于“锅炉浓烟滚滚”问题部分属实。4月23日,经现场勘查,翻砂车间当日未生产,未见有锅炉冒烟,但有近期生产的迹象。经与此作坊经营者了解,该厂生产过程中会有烟气产生。通过查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该作坊的“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属限制类工艺,按照政策,不允许新建,也无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对郭某某进行政策解读,责令其拆除生产设备,郭某某已于4月26日完成拆除。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督促夏家店乡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违法占地行为加快调查,尽快恢复土地原状。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10 |
X2NM202204220027 | 从5年前开始,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桥南十五队,有人买耕地用于堆放建筑钢材等杂物,同时生产加工污水乱排污染周边农田,喷漆及生产噪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翁牛特旗 | 土壤、大气、水、噪音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人反映的“从5年前开始,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桥南十五队,有人买耕地用于堆放建筑钢材等杂物”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并走访群众了解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桥南十五队”实际为全宁街道桥南村四组、五组(桥南十五队1985年改为桥南村四组、五组;乌丹城区2012年划分为全宁街道和紫城街道)两组现有居民共180户。4月23日,调查组在实地走访中发现,在全宁街道桥南村五组全宁路南段原气象局北200米处院内(门牌号401)有建筑钢材堆放,为翁牛特旗乌丹镇宗兴钢材购销门市,法人为郭某某。因全宁街道桥南村只有此一户堆放钢材,调查组判定此处即为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 经了解,2013年7月份,经郭某某及其儿子与桥南村五组6户居民协商,于2013年8月10日同6户居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流转土地面积5.9243亩,流转期限自2013年8月10日至2043年8月10日。郭某某及其儿子一次性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用,6户居民签字领取。承包土地后,郭某某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在租赁土地上建设了房屋。2022年4月23日,经实地测量,郭某某租赁地块共占地5.98亩,其中:办公房0.34亩、厂房0.63亩、彩钢棚0.26亩、硬化地面1.94亩、空地2.81亩(堆放建筑钢材及杂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旱地,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4月24日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对其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正在履行查处程序。 2.投诉人反映的“生产加工污水乱排污染周边农田”问题不属实。经查,宗兴钢材购销门市没有产生污水的工段,不存在污水排放至周边农田情况。该门市只有东侧临耕地,耕地承包人为赵某某。经走访赵某某,其反映乌丹镇宗兴钢材购销门市不存在污水乱排污染农田现象,但存在遮挡耕地阳光问题,该门市经营者每年向其支付遮光补偿,补偿款均已到位。为进一步验证土地是否受污染,4月24日,翁牛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委托铭科检测公司对该门市东侧耕地土壤取样检测,尚未出具检测结果。 3.投诉人反映的“喷漆及生产噪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宗兴钢材购销门市没有喷漆工段,但桥南村四组和五组周边存在8家从事汽车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带喷漆工段),偶尔从事汽车喷漆作业。各汽车维修店的喷漆工段均在独立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均已建设废气处理集中收集设施,喷漆时运行正常,集中收集设施中间烟道部位安装了活性炭+吸附棉装置,喷漆作业过程中,喷漆废气经该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4月25日,翁牛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泽铭检测公司对8家喷漆工段有组织废气排放进行检测,尚未出具检测结果。同时,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铭科检测公司对宗兴钢材购销门市和8家汽车维修店进行噪声检测,对桥南村四组和五组声环境进行昼夜检测,尚未出具全部噪声检测结果。 为进一步掌握污水、喷漆及噪声污染相关情况,调查组走访了桥南村四组和五组常驻居民67户,均反映未发现污水排入农田问题,也未感受到汽车维修店喷漆气味及生产噪音影响问题。但经专项调查组研判,不排除8家汽车维修店正常作业时,喷漆异味在大风或低气压天气扩散、夜间偶发噪声对周边人群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专项调查组已对8家汽车维修点进行了提醒。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翁牛特旗乌丹镇宗兴钢材购销门市违法占地问题进行查处。二是加强耕地保护力度,切实加强监督执法,结合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加强巡查,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等措施,对违法占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三是督促个体经营业主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正常运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11 |
X2NM202204220037 | 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四家村内有一个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往厂区东北角排放废硫酸水和废渣,没有防渗,地下水被污染。 | 宁城县 | 土壤、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为内蒙古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原宁城云峰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位于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四家村,主要经营范围为膨润土、活性白土、蒙脱石的加工、销售。该公司3000t/年活性白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0年4月获得批复,2016年3月完成环保竣工验收,2021年8月进行了排污许可备案登记。企业主要产品为活性白土,生产工艺为膨润土原土破碎后,与水、浓硫酸按配比混合进入活化釜活化,活化后经水洗、压滤、烘干、磨细、直至成品包装。企业建有一座处理量300m3/d的污水处理站,采用“石灰中和+平流沉淀+压滤”工艺,水洗废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废硫酸水”应为清洗活化后的膨润土产生的废水,废水为酸性,经处理后达到中性,全部回用于水洗工艺。投诉人反映的“废渣”应为酸性废水与石灰中和反应产生的中和渣。经查阅环评、验收文件和企业提供的中和渣检测报告,中和渣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实地调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废水及中和处理后的回用水均存于厂区东北角的污水处理站水池中,污水处理站各水池均采用耐酸水泥混凝土和呋喃树脂胶泥在池底和池内壁进行了防腐防渗处理,调查组用无人机对厂区周边进行了排查,未发现污水外排口,也未发现污水排放痕迹。厂区有约2000吨中和渣暂时贮存在厂区东北角的固废储坑内(计划出售给附近砖场和水泥厂综合利用),储坑长约50米,宽约40米,深约5米,坑底天然基础层为黏土层,坑底面进行了15厘米厚的耐酸水泥混凝土防渗处理,但储坑四壁未进行防渗处理,该储坑也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全封闭建设及设置引水沟。针对发现问题,4月29日,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完善储坑防渗,清理储坑内中和渣。 4月23日,宁城县生态环境监控分中心对企业厂区地下水,企业上、下游3户居民家自备水井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地下水各指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4月26日,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针对该公司擅自在厂区内堆放中和渣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清除厂区内存放的废渣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规范建设中和渣临时贮存场所。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针对内蒙古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固废储坑防渗措施不完善问题,4月29日,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完善储坑防渗。下一步,宁城县将责成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上述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保措施,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预计5月30日前完成整改。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12 |
X2NM202204220040 | 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窑村内有3个垃圾收购站,塑料袋满天飞,废油桶的废油到处流,加工打包各种废品时产生的气体难闻。村子4个自然营子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包围,前后左右都是垃圾和生活废水。 | 喀喇沁旗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并与村民座谈了解情况,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仓窖村现共有12家废品收购点,均属于个体工商户,主要收购生活和生产中的废品。专项调查组对12家废品收购点进行了全面排查。 1.关于“塑料袋满天飞”问题属实。经实地核查发现,周边村民向收购点出售废品时,大多用塑料袋盛装,但收购点不收购塑料袋,也未对塑料袋集中收集,导致遇大风天气塑料袋四处飞扬。针对此问题,喀喇沁旗已责成各废品收购点对经营场所内的塑料袋进行集中收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关于“废油桶的废油到处流”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查看,在12家收购站均未发现废油乱流现象,也未发现清洗、破碎、加工废油桶的工艺和设备,但有7家存有少量废油桶(每家1至3个)。经询问收购站负责人,其中5家表示废品收购量大时会掺杂来源不明的废油桶,均售卖至冶炼厂回炉利用,另外2家表示油桶用来盛装自用液压油,在更换液压油时会有少量油体滴溅到地面上形成油渍斑块,不存在废油乱流现象。 3.关于“加工打包各种废品时产生的气体难闻”问题部分属实。经了解,仓窖村的废品收购站只是对废旧物质进行人工分拣、机器压缩打包,不会有废气产生。经走访周边群众10人次,均表示没闻到异味,其中有4位群众反映偶尔有烧胶皮的气味。专项调查组现场排查时,没有发现焚烧痕迹,但不排除收购点有偷烧胶皮等废物的行为,已责成牛营子镇政府加强对各废旧收购点的消防安全教育,禁止擅自焚烧废物,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4.关于“村子4个自然营子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包围,前后左右都是垃圾和生活废水。”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仓窖村的4个自然营子分别为:前小窖、中小窖、后小窖、后仓。经全面核查,4个自然营子的村头巷尾均存在零散分布的垃圾堆放点,主要为当地村民堆放的生活和建筑垃圾、腐烂柴草及混合垃圾等,确实存在垃圾清理不及时、不规范的情况。针对此问题,喀喇沁旗已责成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对现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清理转运。经现场核查和走访村民了解,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洗菜水、淘米水等无污染废水无处排放,会泼洒在自家房前屋后,但不会造成废水积存,不存在“前后左右都是生活废水”情况。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做好以下工作:1.加大巡查力度,规范废品收购点分类规范化堆放废品,构建整洁有序的经营环境。2.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废品收购点依法依规经营,对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3.及时清理转运村庄垃圾,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村庄人居环境干净整洁。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13 |
X2NM202204220041 | 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榆树林村李某某,允许矿山企业在公益林地内推道打钻探矿,破坏公益林地好几亩。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调查组现地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王府镇榆树林子村拉拉杆沟,现栽植樟子松和云杉,长势良好,属重点公益林,面积510亩。经了解,2019年8月30日,榆树林子村村主任李某某组织召开“三委”班子会议,同意赤峰峻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村集体所有的“五至四地块(地块名称)”进行探矿,并签订了《临时用荒山荒坡协议书》(该公司于2016年2月取得了松山区莲花山金矿一采区探矿权,有效期至2022年2月份,探矿权范围包括该地块)。因此,允许该公司在林地内推道打钻探矿是榆树林子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非李某某个人行为。 经查,2019年9月11日,赤峰峻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在王府镇榆树林子村拉拉杆沟进行钻探施工,5眼钻井及施工道路占用林地3.035亩。原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4万元,并责令其于2020年1月14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019年11月8日,该公司全额缴纳了罚款,并按期恢复了林地。2019年11月12日,经区林草局现场验收通过。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走访了解到,该公司自2019年11月至今处于停产状态,未进行打钻探矿生产行为,王府镇榆树林子村拉拉杆沟公益林内也无其他探矿和采矿行为。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责成王府镇政府按照国家公益林管护职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切实落实林长制“一长两员”工作职责,加大巡查管护力度,切实保护好林草资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14 |
X2NM202204220042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城区罕乌拉社区牧原小区北面30米,建有一个城市垃圾处理站,臭味熏天,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阿鲁科尔沁旗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城区罕乌拉社区牧原小区北面30米,建有一个城市垃圾处理站”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城市垃圾处理站”实际是位于阿鲁科尔沁旗罕乌拉街道罕乌拉社区,距离牧原小区最近距离33.3米处的垃圾转运站,该转运站占地面积4.3亩,主要负责压缩转运天山镇新城区所产生60%以上的生活垃圾,垃圾日产日清,日压缩转运垃圾约50吨。 2.关于“臭味熏天,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问题部分属实。针对异味问题,4月23日,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转运站边界(距转运站约10米处)上风上1个、下风向3个,共布设4个检测点,进行了无组织废气检测,4月25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按日转运垃圾能力和规模,该站属于Ⅳ类垃圾转运站(计转运量大于等于50吨每天,小于150吨每天,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小于4000平方米),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2016)要求,Ⅳ类垃圾转运站距离建筑物应大于10米,经测量,该站符合相关建设标准。为回应群众关切,阿鲁科尔沁旗城管局采取相应措施,4月23日对垃圾转运站进行全面清洗,喷洒了除异味喷剂,并配备了新型高压水枪冲洗设备,对出厂的垃圾转运车辆进行冲洗,同时于4月26日走访了牧原小区3户群众,对群众进行了解释与沟通,群众对整改措施表示认可。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加大“回头看”力度,责成有关部门增加对垃圾转运站的整体清洗频次,定时向转运站内的生活垃圾喷洒除异味喷剂,进一步优化垃圾转运规章制度,提高垃圾转运车转运频率,提升精细化作业水平,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确保垃圾清运不滞留,切实提高群众日常生活质量。 | 已办结 | 无 |
|
15 |
X2NM202204220044 |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占衣家营子村林场东侧,有人在居民院内做水泥制品,架设两台龙门吊,放置大量磨具,制作水泥管等水泥制品,产生大量噪音,扬尘污染严重,没有经营资质。 | 松山区 | 噪音、其他污染、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林场东侧,有人在居民院内做水泥制品,架设两台龙门吊,放置大量磨具,制作水泥管等水泥制品”的问题基本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水泥制品厂是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的松山区禹业水泥制品厂,法人朱某某。厂区位于平双公路以东,东侧为复混肥厂,西侧为废铁回收厂,南侧为林地,北侧为村道,厂区内建有2套龙门吊、20套水泥井管生产模具、100套成品水泥井管。经了解,该水泥制品厂所占土地原为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林场院落,建成于1970年,占地22亩,原用于林场办公及木材加工,经套核国土二调数据库,该院落地类为设施用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院落建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不属于违法用地)。2009年6月12日,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委会对该院落进行公开拍卖,崔某某竞得,并签订了《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林场院落整体出售合同》。2021年4月25日,崔某某将该院落出租给松山区禹业水泥制品厂生产水泥制品,租期6年,该厂于2021年7月生产至今。 2.投诉人反映“产生大量噪音,扬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了解,该厂水泥井制作工艺为:将购买的商品混凝土注入水泥井模具中,经振捣棒振捣、自然固化、模具拆除即为成品,每天上午8:00至10:00点生产。产品主要原料为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不会产生扬尘。厂区内道路在车辆通行时会产生少量道路扬尘,生产过程中使用振捣棒及龙门吊装卸产品时会产生噪声。 4月24日,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生产时的厂界环境噪声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厂界四周四个检测点位噪声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经走访了解,周边企业业主表示该厂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但不排除对敏感人群造成一定影响。针对扬尘和噪声问题,松山区将督促该企业对厂区道路增加清扫频次、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同时将产生强噪声设备尽可能布置在厂区中心位置,降低噪声对周边的影响。 3.投诉人反映“没有经营资质”问题不属实。经核查,该水泥制品厂持有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水泥制品生产及销售,处在有效期内。使用的两台起重机械(即投诉人所称龙门吊)已经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2021年10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赤峰分院对两台起重机械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且处于有效检验期内。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督促该企业加快实施整改措施,有效降低扬尘和噪声影响。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16 |
X2NM202204220058 | 近几年,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2003年种植的6000亩退耕还林林地,被羊啃食殆尽。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存在2003年种植的6000亩退耕还林林地”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调阅相关资料,夏家店乡2003年退耕还林面积5600亩,其中退耕地造林2800亩,配套荒山造林2800亩。共涉及该乡4个行政村,其中霍家沟村3470亩、兴隆沟村658亩、鸡冠山村1004亩、二道坡村468亩。 2.关于“退耕还林地被羊啃食殆尽”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霍家沟村等4个村2800亩退耕地造林地植被长势较好,配套的2800亩荒山造林由于当年造林投入低,立地条件差,近几年干旱少雨,及遭受虫、鼠害侵袭,个别小班出现小面积林间空地,但整体盖度达到了国家灌木林地标准,不存在“被羊啃食殆尽”的情况。但在现地查看走访中,发现有在退耕还林地内偷牧放牧痕迹(林地内有羊践踏痕迹,林地边缘树木有少量枝干折断旧痕,整体保存较好),但未现场抓到偷牧放牧。松山区已责成夏家店乡政府加大对退耕还林地的巡查管护力度,一经发现偷牧放牧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责成林草分局、各乡镇综合执法局加大巡查力度,不定期巡回检查,严肃处理各类毁坏、破坏林地等行为,切实保护好林草资源。 | 已办结 | 无 |
|
17 |
X2NM202204220068 | 2002年-2020年,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拉奇如德苏木新发村村民翟某某放羊毁坏公益林(1764亩)和“三北”防护林(1236亩),生态破坏严重。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并与巴拉奇如德苏木政府、新发村委会了解,该项问题地块位于巴拉奇如德苏木新发村西北侧,为该村翟某某兄弟二人承包,承包期自2002年至2032年,面积3000亩,地类为灌木林地,均为三北防护林工程林地,其中纳入国家级公益林项目面积1764亩。经实地查看,该地块树种为白柠条,林地盖度符合技术规程要求,林相良好,未发现毁坏林木及断行缺苗现象,但有放牧痕迹,对生态未造成严重破坏。 经了解,2002年至2020年,翟某某兄弟二人在承包林地旁利用20.07亩建设用地建设围栏,养羊400只左右,时有进入林地偷牧行为,苏木管护队多次进行劝阻和警告。2021年5月10日,巴拉奇如德苏木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现场发现翟某在该地块有偷牧行为,但进行核查时,翟某某拒不配合,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搡、辱骂、持刀极端抗拒,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于2021年5月24日因翟某阻碍执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7日。2021年11月1日,巴拉奇如德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再次接到翟某某偷牧的群众举报后,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外围调查取证,确定偷牧牲畜数量共215只并于2021年11月4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750元,之后未发现翟某某偷牧行为,目前当事人尚未缴纳罚款。巴拉奇如德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计划于5月1日行政诉讼期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规劝翟某某移场舍饲。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落实管护责任,杜绝非法放牧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有效保护草原林地各类生态建设工程。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18 |
X2NM202204220081 | 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闫杖子村北大城十组村民承包的20余亩国家生态公益林近700余棵成树、幼苗及灌木,于2016年5月被敖汉鑫利矿业有限公司砍伐,用于建设尾矿库。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闫杖子村北大城十组村民承包的20余亩国家生态公益林”问题部分属实。4月23日,专项调查组到现场调查核实,确定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地块位于四家子镇闫杖子村北大城组正大洼,实测面积22亩,经与2016年林保“一张图”比对,该地块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地。经查证,该地块并非四家子镇闫杖子村北大城十组村民承包,而是敖汉鑫利矿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但曾存在权属纠纷。具体情况如下:2003年9月,旗政府为鑫利矿业有限公司依法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使用土地513.79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11年11月30日,敖汉旗政府为四家子镇闫杖子村北大城十组村民陈某核发了《林权证》,林权证面积150亩,经对敖汉鑫利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和陈某持有的《林权证》位置图比对发现,《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东南角和《林权证》西北角有22亩土地重叠,即为投诉人反映的地块。2020年3月21日,经敖汉鑫利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敖汉旗政府作出了《关于撤销陈某所持敖林证的决定》,撤销了陈某的《林权证》,陈某不服此决定,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9月14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决定。2021年10月,敖汉鑫利矿业有限公司再次向旗政府申请撤销陈某持有的《林权证》。经审理,敖汉旗政府认为敖汉鑫利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使用权登记并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多年后,又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四至范围内向陈某核发《林权证》的行为属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旗政府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的规定,敖汉旗政府于2022年3月24日再次撤销了陈某所持有的《林权证》。 综上所述,该地块确实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地,但依据区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归敖汉鑫利矿业有限公司而不是四家子镇闫杖子村北大城十组村民。 2.关于“近700余棵成树、幼苗及灌木,于2016年5月被敖汉鑫利矿业有限公司砍伐,用于建设尾矿库”的问题部分属实。经了解,2016年6月12日,敖汉旗原森林公安局四家子派出所接到陈某举报,自家位于四家子镇闫杖子村北大城组沟里林地被敖汉鑫利矿业有限公司占用,请求查处。该派出所民警于当日下午到达现场,在举报人陈某的指认下和敖汉鑫利矿业工作人员程某某的现场见证下进行勘查。初查后于2016年6月17日予以立案。自2016年6月12日至7月10日该派出所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查清如下情况:2016年5月,敖汉鑫利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擅自毁坏四家子镇闫杖子村北大城组正大洼地块22亩国家重点公益林地,包括油松、山杏和沙棘共340株,并修尾建矿库。经核实,修建尾矿库办理了立项、安监和环评手续(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由于此前该地块权属一直存在争议,影响违法行为的定性,故一直未进行处罚。2020年3月21日,陈某所持《林权证》被撤销,2021年1月18日,敖汉旗林草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前),敖汉旗林草局对敖汉鑫利矿业有限公司毁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二是责令其限期六个月补种1020株树木;三是处罚款39336.69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到位,完成补植苗木1050株,现地内为松树和沙棘。除上述毁林行为外,现场没有新的破坏痕迹。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办结。 | 已办结 | 无 |
|
19 |
X2NM202204220099 |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丁家地村八、九组的2000余亩耕地和林地破坏,违建阳光大棚;取土铺路形成深近10米,直径约40米大坑,回填塑料垃圾,破坏耕地;施工产生的垃圾、固体废弃物、塑料,随意倾倒在施工地点东500米处的西梁山上冲沟中和山坡上,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丁家地村八、九组的2000余亩耕地和林地破坏,违建阳光大棚”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并走访群众了解到,仅有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丁家地村八、九组流转1045.38亩土地,用于建设阳光大棚,据此判定为投诉人反映地块。 经了解,该地块原由丁家地村村民经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4月3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丁家地村委会分2次将八、九组94户的1045.38亩土地转包给了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并签订了《丁家地村土地转包合同》。该公司于2013年至2021年期间在此地块陆续建设大棚123栋,占地343.45亩。具体情况为:其中119栋(共占地310亩,地类为一般性耕地、设施农用地、未利用地)在棚内建设房屋、并进行了地面硬化,改变了农用地用途,属于违法占地。2018年,119栋大棚被认定为Ⅰ类违规“大棚房”,并于2019年全部强制拆除,同时平整了土地,达到了耕种条件(未耕种)。2020年9月14日,王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其余4栋大棚总占地33.45亩,均为一般性耕地(非基本农田),棚内进行种植、养殖,未改变农用地用途,但未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下一步,穆家营子镇将督促该公司尽早履行备案手续。经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转包的其他701.93亩现状为空地(一般性耕地594.7亩、未利用地71.46亩、设施农用地35.77亩)无破坏和非法占地行为。 2.关于“取土铺路形成深近10米,直径约40米大坑,回填塑料垃圾,破坏耕地”问题部分属实。经了解,2017年7月,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大棚期间,取用丁家地村龙须沟原村民所采遗留土坑中的沙土(地类为一般性耕地,占地面积约0.27亩),对原丁家地村至省道206间的道路进行平整。原土坑深约2米、直径约15米,经该公司采挖后,变为深约2米、直径约40米的砂坑。2019年8月,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穆家营子镇政府监督下,使用耕植土对该砂坑进行了回填,经专项调查组现场开挖检验,未发现有塑料垃圾。 3.关于“施工产生的垃圾、固体废弃物、塑料,随意倾倒在施工地点东500米处的西梁山上冲沟中和山坡上,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并走访镇村干部和当地群众,投诉人反映的西梁山上冲沟中确存有垃圾,为松山区政府拆除大棚房时倾倒的建筑垃圾,此地块地类为未利用地,现状已平整并覆土,现场无其他垃圾。根据《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中“可使用废弃的建筑砖瓦沙石作为填坑垃圾”的规定,用拆除大棚房的建筑垃圾填坑不存在违法行为。西梁山坡上没有其他倾倒垃圾痕迹。为回应投诉人诉求和群众关切,松山区已委托内蒙古八思巴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此地块选取采样点进行钻探取样检测,待监测结果出具后,松山区将依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积极协调第三方检测机构加快出具垃圾污染检测结果,如检测结果证明垃圾对土壤、地下水产生污染,将尽快移除所有垃圾,转运至垃圾填埋场,并进行生态修复;如检测结果证明垃圾对周围环境、土壤、地下水等没有影响,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加强该地块监管,防止有害垃圾随意倾倒。 | 阶段性办结 | 无 |
赤峰市人民政府


蒙公网安备1504280215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