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障河道、堤防、桥梁、涵闸等水工设施安全,保障沿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即日起,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河道砂石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采。
二、河道采砂活动必须由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采砂。对于在河湖管理范
围内擅自采砂、设障、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非法采砂行为,旗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并一律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其处罚标准为:对违法开采的砂石,按其货值金额处以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若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则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如货值金额超1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决定,仍然顶风作案的非法采砂行为,由水利、公安、检察院、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过程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砂霸”和充当“保护伞”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五、对非法采砂、盗运砂石、侵占河道岸线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476-3759315
喀喇沁旗河长制办公室 喀喇沁旗水利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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