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水罚字〔2025〕第44号
姓名:姚志勇(身份证号:1504281985*****517)
因你非法盗采砂石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喀水罚字〔2025〕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2. 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该决定书已于2025年7月30日依法送达。
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姚志勇,男,身份证号:1504281985*****517,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九组。
1. 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喀水罚字〔2025〕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义务;
2.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0476-3752644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大街东段50号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喀水罚字〔2025〕第44号
喀喇沁旗水利局
2025年10月11日
喀喇沁旗水利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喀水催告字〔2025〕第 44号
当事人:姚志勇,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504281985*****517,现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9组。
经查明,你本人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5日凌晨擅自在坤兑河乃林镇他卜营子村河段管理范围内采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你本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喀水罚字〔2025〕第44号),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本人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元(¥700.00元)
2.对你本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你本人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个人)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现对你本人作出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机关联系方式:0476-3752644
地 址:喀喇沁旗锦山大街东段50号
联系人:任喜珍 0476-3759315
喀喇沁旗水利局
2025年10月11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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