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2010 年《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赤峰市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方案》,经重新规划和设置后,嘎查村内多出的其他卫生室暂转为营利性乡村医生诊所,并逐步向个体医诊所过渡。目前该机构不被国家、自治区承认,在机构序列中无此机构,在日常管理上存在诸多弊端。自治区卫健委已明确在乡村医生诊所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不再办理延续注册工作。后经赤峰市卫健委与自治区协调,同意赤峰市再用3-5年时间解决乡村医生诊所退出和向个体诊所过渡问题。要求各旗县区为所有乡村医生诊所乡村医生统一办理执业证书延续注册,有效期为5年,五年后不予再次注册。根据自治区、赤峰市卫健委工作要求,经过摸底调研,喀喇沁旗卫健委制定了《喀喇沁旗乡村医生诊所退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已提交市卫健委审核和备案。
方案中对乡村医生诊所过渡政策和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结合“再用3~5年时间解决此问题”和“今年所有在乡村医生诊所执业的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全部办理延续注册工作,无论是否到5年时限”和《转发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赤卫便函〔2024〕104号文件的要求,再给予乡村医生诊所一定的过渡时间,所有符合条件的在乡村医生诊所内注册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统一为2024年7月20日起到2029年7月20日止,期满后按要求不再延续注册。
二、同时所有有效乡村医生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也统一变更为2024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期满后不再延期。对所有合法乡村医生诊所重新核定诊疗科目,今后不再许可新的诊疗科目。
三、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符合报考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要求申报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考试。但鉴于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不能变更到其他类别机构,同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的政策有可能会出现调整,报考人员须自负报考风险。
四、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中的任一资格者,其乡村医生执业资质不再延续注册,按执业医师进行管理。
五、所有乡村医生诊所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再向乡村医生诊所内新注册(变更注册)此前未注册在乡村医生诊所内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
六、乡村医生诊所原则上不变更地址。
七、在乡村医生诊所执业的所有乡村医生必须按照所持有的《赤峰市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中批准的中医或西医类别进行执业,不得超范围和跨类别执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对乡村医生诊所的行政许可并进行注销:1.主要负责人自愿申请注销的;2.有效期满前,未按规定申请延续而过期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年度校验且超过3个月的;3.主要负责人中止执业2年、不再执业、死亡或者乡村医生诊所歇业的;4.主要负责人被判服刑或者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5.乡村医生诊所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发生患者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6.主要负责人或机构因违法、违规被停止执业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7.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8.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而获得行政许可、年审合格的乡村诊所,以及主要负责人通过资格注册的;9.从业人员中存在伪造、变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挂靠各类执业证书的;10.伪造、变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11.拒绝执行本方案的乡村医生诊所;12.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方案适用于所有有效期内的乡村医生诊所和其内部注册的乡村医生和其他资质人员,不适用于无效的乡村医生诊所和其他类型医疗机构内注册的乡村医生以及未进行注册的乡村医生。符合备案诊所申办标准的人员自愿申办备案诊所。鼓励取得乡村医生、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考取执业医师资格,并按备案诊所标准申办备案诊所。请各乡村医生诊所及从业人员认真落实《喀喇沁旗乡村医生诊所退出实施方案》并依法执业。
现将喀喇沁旗乡村医生诊所名单、喀喇沁旗乡村医生诊所注册的乡村医生名单及喀喇沁旗乡村医生诊所注销名单进行公示。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各乡村医生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喀喇沁旗乡村医生诊所退出实施方案》并依法执业。对方案有异议的机构或从业人员请于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喀喇沁旗卫健委医政药政股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
喀喇沁旗卫健委咨询电话:0476-3775923。
附件:1.喀喇沁旗乡村医生诊所名单
2.喀喇沁旗乡村医生诊所注册的乡村医生名单
3.喀喇沁旗乡村医生诊所注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