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意义什么
为改进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目标任务是什么?
1,安居保障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产业带动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
3,刺激消费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三、《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住房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也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旗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旗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旗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国土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
第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以协约方式约定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质量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级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第九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施工单位要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全面负责。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按限定的价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旗房管局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和租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采取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和房管局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旗房管局发放准予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通知,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或摸号选房。
第十五条 居民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户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差价补交相应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方可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第十七条 已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旗房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保障性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旗监察局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保障性住房的,由房管局限期按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房管局负责解释。
四、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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